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台安县鑫安运输有限公司 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8824元及利息(其中以19608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9608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9608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台安县鑫安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元,由被告***、台安县鑫安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垫付,被告***、台安县鑫安运输有限公司在履行此判决时加付635元给原告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