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台安县鑫安运输有限公司
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8824元及利息(其中以19608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9608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9608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台安县鑫安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元,由被告***、台安县鑫安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垫付,被告***、台安县鑫安运输有限公司在履行此判决时加付635元给原告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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