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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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8050元(该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10日,此后以105万元为基数,继续按年利率6%计至该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40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75元,由原告***负担1096元,被告***负担14179元;司法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