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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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福兴建材有限公司 石狮中盛石业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对石狮市福兴建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的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383695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