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高远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补偿15000元。 二、被告曹某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原告***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负担30元,被告某学校负担75元,被告曹某2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