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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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鑫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341905元、施救费12000元、公估费17500元,合计3714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35元(已减半计算),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3,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