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4万元并从2020年4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的利息为193.3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合计14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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