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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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4万元并从2020年4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的利息为193.3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合计14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