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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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天全县始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643604.33元(含税、含质量保证金)及相应利息(以未付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5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被告天全县始阳镇人民政府负担506578元。鉴定费600000元,由原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全县始阳镇人民政府分别承担3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