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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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黔2328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 被执行人:***,女,1991年3月**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安龙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 执行依据: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8民初**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案号:(2021)黔2328执**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8民初1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40000元及利息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4元,执行立案费62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给申请执行人***2300元,余款45700元由被执行人***现金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程中式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8执780号案件 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