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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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毕节贵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无需向被告***、***、***、***、***在(2017)黔0502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内承担20万元的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