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647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货款647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货款本金全部还清时止,以尚未清偿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78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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