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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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0000.00元,同时从2020年11月24日起以70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00元,财产保全费1020.00元,由原告***承担227.00元,被告***承担18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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