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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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普兰店区星台天生发服装加工厂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214执1612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83年12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普兰店区星台天生发服装加工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210282MA0UBMJ996,住***。 法定代表人:任延刚。 申请执行人***与普兰店区星台天生发服装加工厂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14民初5727号,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0576.00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普兰店区星台天生发服装加工厂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缴纳。 本院认为,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14民初57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申请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普兰店区星台天生发服装加工厂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57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赵山青 执行员王宇航 执行员王东东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琦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