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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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舒龙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7日起,按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被告范金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被告舒龙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