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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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取内固定费用计款6552元,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取内固定费用计款44224.2元(56699.85元-6552元-非医保费用5923.65元),合计50776.2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精神抚慰金、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计款93860元,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鲍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计款1640元(95500元-93860元),合计955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非医保费用5923.65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原告***应从收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款中退还给被告***垫付的医疗费4500元、护理费3458元合计7958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的款项中比除;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计2685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3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