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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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邹平帝皇灯饰有限责任公司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邹平帝皇灯饰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分包工程价款902105.50元及逾期利息(以902105.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邹平帝皇灯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12.70元,由原告邹平帝皇灯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90.70元,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8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