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甘0521刑执67号 罪犯柴华,绰号:***,男,汉族,**987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小学文化程度,住***。 2020年3月**日本院作出了(2019)甘0521刑初**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罪犯柴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现罪犯柴华的妻子马某申请对罪犯柴华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柴华患有精神分裂症,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柴华暂予监外执行。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