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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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久天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陕西久天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4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西安久天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7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2021年1月6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西安久天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