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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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9执恢35号 陈波: 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对你处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陈波一直未主动缴纳,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2020)陕0829执223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措施后,对陈波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波有可供执行线索,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职权恢复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波将罚金2000元全部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29执恢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