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冷水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9685.12元;

二、限被告冷水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45655.47元;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59640.71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冷水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9.44元,减半收取1599.72元,由被告冷水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各负担799.86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故由被告冷水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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