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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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 高密市建华纺织有限公司 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高密市华裕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借款本金876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利息分二段计算,第一段,自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尚欠利息239786.45元;第二段,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本金27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708%计算,第二部分以本金59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220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279万元、利息及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本息在最高额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高密市建华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本息在最高额2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山东省高密市华裕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本息在最高额6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至五项,被告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高密市华裕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建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20元,减半收取36560元,由被告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高密市华裕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916元,由被告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建华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