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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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乡市民顺祥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贷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8291.69元,并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罚息; 二、被告获嘉县鑫桥薯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济源市鸿盛置业有限公司、获嘉县丰盈种植服务专业合作社、获嘉县宏升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项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有权对被告济源市鸿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获嘉县同盟大道西段路北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获国用【2013】第0114号、他项权证编号:获他项(2016)第02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项下优先受偿。 四、驳回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5元由被告新乡市民顺祥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获嘉县鑫桥薯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济源市鸿盛置业有限公司、获嘉县丰盈种植服务专业合作社、获嘉县宏升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