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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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攀成钢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 四川现代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现代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87262.40元、保证金200000元,合计2887262.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887262.4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7日起以年利率4.35%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邛崃市城乡建设局在欠付工程款818054.60元的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项付款内容对原告四川现代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现代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30元,诉讼保全费申请费5000元,共计36030元,由原告四川现代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83元,由被告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负担343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