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峨眉山三一八汽车旅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
四川快捷叁壹捌汽车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峨眉山三一八汽车旅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物业服务管理费156677.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6元(已由原告垫付)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峨眉山公司负担19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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