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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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 峨眉山市净水双沟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借款本金29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11月2日利息255722.55元、复利15961.23元;从2016年11月3日起,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本金付清止,复利以尚欠借期内利息255722.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利息付清为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2015年11月2日前拖欠的罚息152237.4元,并从2015年11月3日起以15223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支付复利至付清为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有权对被告方茂林、***共有的位于峨眉山市的两套房产(权证号:峨眉山市房权证峨房字第××号、00××97号,)和位于峨眉山市内的房产(权证号:峨眉山市房权证峨房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峨眉山市净水双沟煤矿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72元,减半收取计17036元,由被告***、***、方茂林、***、***、***、峨眉山市净水双沟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