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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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乐山市方园钢桥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81民初2号 原告:乐山市方园钢桥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仲全,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吴小怡。 原告乐山市方园钢桥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乐山市方园钢桥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乐山市方园钢桥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维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佳徽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