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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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上海市东方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01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744.8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23008元、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合计37008元;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055.20元; 三、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计46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重新鉴定费用51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