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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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汪清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延吉公司 |
类型 | (2020)吉委赔监17号 |
案号 | - |
案由 | 错误执行赔偿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2020)吉委赔监17号 申诉人(原赔偿请求人):汪清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延吉公司。 负责人:罗福正,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昊,吉林王昊律师事务的律师。 被申诉人(原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住***。 法定代表人:戴慧君,院长。 申诉人汪清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延吉公司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8)吉24委赔13号决定,以该决定没有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对业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查实的违法事实轻描淡写一带而过,故意隐瞒和掩盖赔偿义务机关违法执行给申诉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实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8)吉24委赔13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四)项、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指令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