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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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东丰县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国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东丰县正大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及反诉被告王长军工程款人民币142902.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东丰县正大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被告王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被告(反诉原告)东丰县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国宏支付因塑钢窗缺陷形成的损失人民币634222.00元及鉴定费67300.00元。合计701522.0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东丰县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国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反诉原告)东丰县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国宏承担;反诉费5400元(被告已垫付),由原告(反诉被告)东丰县正大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王长军连带承担。此款于上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