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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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文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文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5日止借款利息为人民币18289.64元,自2020年9月6日起至还清债项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7.17元(原告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文信用社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