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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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借款本金187908.69元,并从2016年7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时止; 二、被告***、***以其已办理抵押手续的、坐落在冷水滩区珍珠路、建筑面积为139.3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第00XXXX29号;建筑面积为63.4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第71XXXX161号的房产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4-17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