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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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塘下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塘下支行贷款本金2249893.05元、期内利息10048.5元、罚息及复利(截至2021年2月18日的罚息为13995.46元、复利为62.51元,此后罚息以2249893.05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10048.5元为基数,均自2021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7.464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塘下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东塔大厦4幢3单元2101室、瑞安市××街道××大厦××幢××号二处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0××5号、第0××7号,瑞国用(2015)第0××0号、第00155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7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以最高额375万元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92元,减半收取计1249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