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和阳嘉东(海门)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和阳嘉东(海门)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3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3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营业部;帐号:47×××82)。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