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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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9940.34元及相应利息、信用卡费用(利息、信用卡费用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1元,减半收取计1220.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