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王东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转让门面房的相关费用40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31日起,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39.00元,由被告王东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