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王东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转让门面房的相关费用40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31日起,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39.00元,由被告王东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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