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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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8111执41号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2020)黑8111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31578.00元(含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811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国安 审判员付长林 审判员闫峰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迎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