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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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重庆豪韵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偿还尚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2581元、手续费4726元、及截至2019年11月10日的透支利息136.17元、违约金702.14元,共计58145.3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支付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手续费清偿时止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透支利息以尚欠的本金及手续费5730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每月500元的标准计算),但手续费、利息及违约金三项的总额不能超过以透支本金525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其所拥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号为渝A××,车架号为LBE××)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元,减半收取计705元,保全费664元,合计1369元(原告已预缴),全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