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晶腾新材料有限公司 石棉县天钰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创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棉县天钰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晶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创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2898元及利息(利息以428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创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计685元,保全费3545元,合计收取4230元,由原告成都市创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石棉县天钰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晶腾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230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