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富顺佳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邻水县丰禾镇小亦烧仙草立即停止对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31851249号、第31844980号、第14648333号、第14648334号、第25917125号、第25918596号注册商标权证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邻水县丰禾镇小亦烧仙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650元,被告邻水县丰禾镇小亦烧仙草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