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通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8233.63元、后续医疗费24000.00元、误工费6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护理费1700.00元、营养费510.00元、交通费500.00元、鉴定费1600.00元等共计43053.6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262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4430.27元;由被告***赔偿2423.3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费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支公司预付费用1500.00元、被告***预付费用7346.41元品迭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支公司向原告***支付34207.23元,向被告***支付4923.04元。 案件受理费410.00元,由被告***承担。 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