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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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9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Y2017090468)及补充协议自2020年11月23日起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返还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邓城大道(中豪国际商贸城E区)41幢4层14室的房屋,腾空房屋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 三、被告***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邓城大道(中豪国际商贸城E区)41幢4层14室的房屋腾空完毕后交付(返还)给原告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腾空完毕以被告***向原告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送达房屋已腾空完毕的书面通知为标准),原告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接受房屋后一日内返还被告***89584.88元; 四、驳回原告湖北中豪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9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