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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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二、原告***对东营区中乐路117-3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82元,由原告***负担16990元,由被告***负担432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