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二、原告***对东营区中乐路117-3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82元,由原告***负担16990元,由被告***负担432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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