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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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云集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云集支行贷款本金11300元、利息978.80元、罚息1775.96元,合计14054.76元,另以本金11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9%的标准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云集支行支付利息。 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云集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结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