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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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综艺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中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800万元,利息1377573.61元,合计79377573.61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上一工作日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加收30%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甘肃中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对被告东莞市综艺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8)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020732号)、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粤(2018)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02073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2000万元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东莞市综艺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甘肃中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甘肃中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确认的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86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3688元由被告甘肃中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综艺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