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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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辉豪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104238.37元、利息37861000元、自2017年12月18日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的罚息24910247.76元及以未清偿的本金46104238.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21日起计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深圳市朗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安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朗钜屹丰电子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朗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安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朗钜屹丰电子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辉豪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出质的被告深圳市朗钜屹丰电子有限公司35%股权,被告深圳市友赢投资有限公司出质的被告深圳市朗钜屹丰电子有限公司30%股权,被告***出质的被告深圳市朗钜屹丰电子有限公司35%股权,被告深圳市朗钜屹丰电子有限公司出质的被告深圳市辉豪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0%股权,被告深圳市颐信置业有限公司出质的深圳市多凯传媒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光顺传媒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秋颐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被告深圳市易达置业有限公司出质的深圳市广百益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朗钜星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朗钜羽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如盛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春富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被告天津市康富进出口有限公司出质的深圳市通鼎宝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万聚建材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孳息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辉豪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547.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华融资产深圳分公司预交,由各被告负担574791.13元,原告华融资产深圳分公司负担92756元。原告华融资产深圳分公司已预交的574791.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69491.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574791.1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