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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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市圣牧宝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同源产业发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19990.37元,并按照年利率6%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8年10月25日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59.92元,由被告济宁市圣牧宝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