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摩托车损失500元,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55543.6元(6953.4元+10384.2元+30746元+5000元+1600元+860元),合计66043.6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0788.55元[(36647.93元+2150元+900元-10000元)×7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 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1097元,由原告***负担329元,被告***负担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