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支行截至2020年8月11日的本金9238.8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支行律师费542.8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支行负担6元,由被告***负担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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