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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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18621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0元,减半收取计2,209.0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