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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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北地0.95亩土地上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原告***。 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按每年665元计算的经营损失。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