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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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